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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規(guī)定,遇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己方的續(xù)簽意愿,若雙方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應當在上份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xù)簽手續(xù)。
可是在實際情況中,對勞動合同期滿續(xù)簽這事,用人單位方常常是能避則避,能拖就拖,而員工方也常常忘記自己的勞動合同即將期滿或者已經期滿。
用人單位的“小九九”
用人單位方之所以對續(xù)簽勞動合同能避則避,能拖就拖,是因為他們以為拖上個一兩個月好像就賺到了似的,其實你還不是得照付工資。
你可能會說,這樣他就能隨便炒員工魷魚了啊,而且如果發(fā)生勞動糾紛,員工也沒辦法證明自己在他那工作。
并不是,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訴訟時也會得到支持。所以對用人單位來講,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管不顧不續(xù)簽非但沒有絲毫好處,反倒還需承擔法律后果。
具體的法律后果為賠償員工二倍工資并補簽勞動合同。
期滿后一年內未續(xù)簽,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是,對續(xù)簽勞動合同而言,因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過勞動合同,對續(xù)簽工作已有時間準備,因此以上的“超過一個月”不適用于續(xù)簽情形,應是:
用人單位自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應立即補簽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原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用人單位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起算點與截止點的時間差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由于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還是每月支付員工月工資,所以在賠償時只需要補齊其差額即可。
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shù)為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不包括支付周期不為一個月的報酬,如:
1、季度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yè)務提成等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
2、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