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的趙子營說,他從2012年12月1日到SY快遞公司做快遞員,單位就沒給他繳納過社保。他曾多次找主管領導錢經理,開始對方找各種理由推脫,后來干脆一口拒絕。2014年5月10日,趙子營向錢經理提出辭職。趙子營月薪3000元,本來是每月5日發(fā)放上個月的工資,但他離職時公司尚未支付4月份薪水。公司會計說等5月份工資發(fā)下來,與4月的一起轉給他。6月5日,工資沒有打過來。趙子營聯(lián)系會計和錢經理,幾經交涉,工資仍未到賬。于是,趙子營到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單位欠薪一事。
當監(jiān)察員調查此事時,SY快遞公司沒人露面,卻有一位叫陳漁水的中年男人稱自己是當事人,是速速快遞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說趙子營于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在該公司做快遞員,后不辭而別,因聯(lián)系不到他,所以尚有4月份的2400元工資未支付。陳漁水出示了通知內容及寄信憑據(jù)。
隨后,趙子營收到勞動監(jiān)察大隊發(fā)來的《通知》,其內容為:你投訴的SY快遞公司未支付工資一事,經我單位執(zhí)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調查,單位稱已經和你聯(lián)系,讓你到單位領取2014年4月工資2400元。我們現(xiàn)在通知你,請你到單位領取,如果數(shù)額或工作時間等方面存在爭議,也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吹健锻ㄖ泛螅w子營覺得數(shù)額與實際欠付工資出入太大,申請了勞動仲裁,提出三項要求:確認與SY快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單位支付2014年4月及5月1日至10日的工資4000元,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000元。
2014年底,仲裁委開庭審理此案。單位一方的代理人是馬主任,自稱是SY快遞公司的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但趙子營并不認識他。馬主任表示,趙子營與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是速速快遞公司的員工,而且建立了勞動關系。他遞交了一份勞動合同作為證據(jù)。
趙子營發(fā)現(xiàn)此合同的甲方(用人單位)是速速快遞公司,乙方是自己,最后面還有他的簽名,該合同的簽訂日期為2014年3月1日。趙子營很詫異,因為他從沒簽過這個合同,但最后的簽名是他的筆跡。他突然想到,離職前錢經理曾請他喝酒,酒桌上拿來一張紙讓他簽字,說是辦離職手續(xù)用的。趙子營想仔細看看內容,錢經理卻虛晃了過去。趙子營認為,他那天簽的肯定就是這份勞動合同。
趙子營遞交了勞動監(jiān)察大隊發(fā)的《通知》,認為這既可以證明他跟SY快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又能證明單位確實存在欠薪的事實。其后,仲裁委向勞動監(jiān)察大隊進行核實,了解到承認拖欠趙子營工資的是速速快遞公司的法人代表陳漁水,而非SY快遞公司,《通知》只能證明有單位同意支付趙子營的工資,但他與SY快遞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監(jiān)察大隊也無法確定。據(jù)此,仲裁委于2015年2月底作出裁決:駁回趙子營全部仲裁請求。
趙子營不服到法院起訴,又來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法援,隨后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員楊雪峰代理此案。幾天后,他們共收集了趙子營在職期間向客戶收取快遞費的收據(jù)(上面有會計的簽字)、返回快件的底單、他現(xiàn)用手機號為SY快遞公司配置等8件證據(jù)材料。楊雪峰認為,能出面為其他公司擔起欠薪惡名,說明速速快遞公司與SY快遞公司之間一定有什么關系。于是,他上網查找兩家單位的工商注冊資料,發(fā)現(xiàn)兩家企業(yè)的負責人均為陳漁水,而且都是從事快遞服務,這應視為關聯(lián)公司。
2015年10月23日,法院開庭。楊雪峰將兩家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信息呈給法官,表示SY快遞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勞動監(jiān)察大隊下發(fā)的《通知》中都涉及速速快遞公司,希望能追加該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并得到法院同意。經多方查找,卻怎么也聯(lián)系不上速速快遞公司,最后法院只好公告送達。
幾個月后,法院第二次開庭,速速快遞公司仍無人出席,法院進行缺席審理。近日,法院判決趙子營與SY快遞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SY快遞公司與速速快遞公司向趙子營支付2014年4月至5月10日的工資400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000元。目前,趙子營已領到了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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